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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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

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

章 程


说 明
一、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章程严格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章程旨在为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及各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范例。
三、本章程严格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范式制定,包括章程范式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以本分会实际情况作相关补充与调整。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简称:乡村旅游分会。英文名称:Gansu Culture, Tourism, Science and Educ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rural tourism Development Branch.英文缩写:G.CTSEIA.RRRTB.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下辖分会单位之一,是为深入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教育科技赋能文旅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58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政办法106号)的相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科教赋能文旅工作,同时根据《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章程》的相关章程和《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分会实际情况,由省内文化旅游相关企业、智库和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线上运营商、媒体演绎相关企业、涉旅工程建设与设计企业等单位,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本分会以“联合、智助、创新、发展”为宗旨,以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为统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升产业整体发展品质和水平,促进分会成员交流交友、互助互学、互投互利、合力合作、共创共赢,维护行业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纽带、桥梁作用,协调会员单位与其他方面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规范行业市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努力为会员、为联盟服务,大力促进乡村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接受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的管理。本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甘肃省教育厅、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分会日常办公场所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中心。
二、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与任务:
(一)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相关产业资源整合,提升会员单位及行业力量;
(二)搭建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产品共享服务平台、资源交易平台、产学研平台;
(三)建立会员联合产品开发中心,共同研发、开发品牌、专利产权、知识共享,构建专业智慧圈;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相关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资质审查和资质认证;产业信息互相交流,促进会员间业务合作与经验分享;
(五)乡村旅游相关产业、项目的孵化培育;
(六)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战略投资、项目上市前投资服务;
(七)组建平台,与官方、国内外非盈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沟通;
(八)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建议、咨询、培训、教育、活动等服务;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专项培训;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和行业专家委员会,开展行业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九)聚焦文旅综合项目,构建甘肃文旅产业生态圈,推进联盟及分会各会员单位在项目策划、规划设计、投资运营等全价值链全产业链的跨界融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十)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各类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宣传推广省内优质文化旅资源,助力乡村振兴;同时为各会员单位提供诊断、教育、培训、研究等专业服务,全面推进科教赋能文旅产业;
(十一)建立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告;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分会各会员单位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建立行业失信惩戒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行业失信复议制度;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十二)开展行业、地区旅游大调查研究,提出有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经济政策、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参与制定地方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由官方组织会员、社会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及个人会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 分会会员自愿申请加入分会并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发展分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分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涉旅、规划、设计、建设等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其他相关领域的重要单位或者个人。
(1)包括全省各区、县及地方的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
(2)包括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体育等)的单位、协会和组织;
(3)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4)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行业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意向会员主动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3)确定入会资格,确定入会许可;
(4)由本分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备案;
(5)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会员标识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享有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3)会员可享受本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4)会员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有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本分会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分会的各项章程和规则;
(2)执行本分会的相关决议和要求;
(3)维护本分会的声誉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5)对外宣传和反映情本分会的真实情况;
(6)完成本分会交办的相关工作,接受本分会的评议和调解;
(7)不得组织和参与有损本分会的其他活动;
(8)不损害本分会利益,不与各会员单位争夺利益;
(9)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分会规定: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标识牌及相关资料。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并同意本分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相关章程的行为,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分会各会员单位代表、组织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共同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分会资金筹集、财务预决算报告。
(2)共同讨论和决定分会年度工作方针、目标和重点任务。确定近期工作计划。
(3)协定和修改分会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安排。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罢免理事。
(5)审议和决定分会其他重大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本分会重大的事项,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常务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领导分会及各会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分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直属会员理事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分会会员代表管理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集、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决定分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选举决定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6)整体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分会内外部主要工作。
(7)制定分会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提交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织实施分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8)决定会员的吸纳接收和除名工作。
(9)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大会审议和监督。
(10)制定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11)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基本职权。
(2)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审议修改协会章程、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议案。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审议各分会会长建议名单。
(6)参与领导本会相关分会工作。
(7)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8)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是本分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分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本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坚持联盟领导,遵从联盟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接收联盟和大会监督。
(2)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配合理事会协调分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推荐提名、聘用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办公会议审定。
(4)负责起草分会章程、工作报告。负责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务工作。
(5)处理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条 分会机构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办事机构,各办事机构是本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各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分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各机构主任、秘书负责本机构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机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各办事机构应当在本分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分会会员。
五、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政府购买服务;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定期(每年一次)收取会费,并出具合法收据,会费坚持先计划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分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各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及下设各办事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及下设各办事机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及下设各办事机构终止前,须在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及下设各办事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及下设各办事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八、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本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